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0號
SLDV,110,司促,920,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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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貴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5,860 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04 年9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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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