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11號
SLDV,110,司促,911,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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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司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大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9,60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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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大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