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8號
SLDV,110,司促,778,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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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向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778,746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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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