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7號
SLDV,110,司促,777,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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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俊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浩凱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謝惠珍之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21,179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3日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其應計付之違
  約戕態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自第10個
  月或違約狀態消除後應回復依原約定貨款利率百分之3.99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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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