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7號
SLDV,110,司促,777,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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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浩凱發支付命
  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更正聲明:一般保證(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謝惠珍之遺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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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