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浩凱發支付命
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更正聲明:一般保證(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謝惠珍之遺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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