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8號
SLDV,110,司促,768,202101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婷蓁即江依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3,057 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
  自95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