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20號
SLDV,110,司促,620,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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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斯郅罡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法孚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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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