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022,063元,及其中新臺幣
2,617,431 元,自民國109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38,492 元,自民
國109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3,450,179元,自民國109 年6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