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8號
SLDV,110,司促,558,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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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至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48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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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