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號
SLDV,110,司促,40,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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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泓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8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 99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
    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
    品。
  二、惟債務人至109 年3 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 附件帳單)
    ,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3,883元
     (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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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