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9號
SLDV,110,司促,369,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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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VENTURE RISE LTD.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313,834.03元,及自民國10
  9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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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