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VENTURE RISE LTD.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313,834.03元,及自民國10
9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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