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7號
SLDV,110,司促,267,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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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達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511元,及其中新臺幣83,3
  71元,自民國109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88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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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