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毅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838元,及其中新臺幣78,5
43元,自民國109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胡毅強於106 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利息。
(二) 債務人胡毅強至109 年6 月共消費簽新臺幣78,543元
,但於109 年7 月2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84,838元,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應收帳款入帳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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