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淯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賀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賀帆、詹│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百分之○點│
│ │5935元│淯婷 │7月01日起 │2月23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4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賀帆、詹│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百分之○點│
│ │5935元│淯婷 │8月02日起 │2月23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 │ │2月24日起 │2月01日止 │一九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
│ │ │ │2月02日起 │ │三八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淯婷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詹賀帆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93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詹淯婷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93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詹賀帆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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