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號
SLDV,110,司促,15,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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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淑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溫庭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604元,及其中新臺幣41,4
  10元,自民國109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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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