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宇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3,902 元,及自民國109 年
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 計算之利息
,暨自109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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