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0號
SLDV,110,司促,1170,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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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科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4,319 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95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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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