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74號
SLDV,110,司促,1074,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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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吳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吳炘於民國95年9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31202元整
  及自民國109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3120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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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