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4號
SLDV,110,司促,1044,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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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697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
  17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1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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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