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勞小字第2 號
原 告 周建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獎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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