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0年度,4號
SLDV,110,事聲,4,202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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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相 對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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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