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34號
SLDV,109,除,634,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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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為伊交付 票面金額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下稱華 南銀行),委請華南銀行自任發票人及付款人所簽發,伊於 領得系爭支票後,交付受款人前即已遺失,伊已聲請本院以 109 年度司催字第43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依法公告,茲因 權利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華南銀行收款證明、取款憑條、系爭支票影本、法院 公告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催字第431 號卷查 核屬實,則在系爭支票尚未交付予受款人前,聲請人仍為系 爭支票之持有人及權利人,聲請人在持有系爭支票期間發生 票據喪失之情,自得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暨除權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 果參照),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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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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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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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100,000元 │MD8192568 │108年9月26日│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南港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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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