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26號
SLDV,109,除,626,202101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趙守文 
代 理 人 廖柏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
│1 │呂水圳│94年9 月30日 │94年12月31日 │2,000,000 元 │CH183067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