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12號
SLDV,109,重勞訴,12,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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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施啟仁 
被 上訴人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柒萬貳仟
伍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9 號裁定),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
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叁萬叁仟
零柒拾壹元(計算式:99,213×1/3 =33,071)。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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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