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41號
SLDV,109,訴,241,202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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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柳鳳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淑卿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壹萬參仟
陸佰肆拾參元,應徵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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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