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柳鳳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淑卿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壹萬參仟
陸佰肆拾參元,應徵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