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14號
SLDV,109,訴,2114,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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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14號                                                      
原   告 王彥鈞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明忠律師
      邱筠芝律師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
件原告與被告陳子柔易翔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
內,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包含原告向本院
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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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