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13號
SLDV,109,訴,1613,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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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吳建鑫



被   告 梁揆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 2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 )。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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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