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96號
SLDV,109,訴,1296,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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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王吉成 
      王麗貞 
      王建富 
      王麗娜 
被 上訴人 陳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2,4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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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