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王吉成
王麗貞
王建富
王麗娜
被 上訴人 陳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2,4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