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涂敏儀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軍瑋(原名曾鈞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零陸萬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