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曾義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曾國峰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