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49號
SLDV,109,補,1349,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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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王璍  
被   告 王蜀梅(遷出國外)
      王蜀蓉(遷出國外)
      王少琪(遷出國外)
      王紹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共同擔保
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2,
145萬3,9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顯高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
┌─────────────────────────────────────┐
│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
├──┬───┬───┬───┬───┬───┤  │(平方公│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 │地 號│  │尺)  │      │
│  │   │市 區│   │   │   │  │    │      │
├──┼───┼───┼───┼───┼───┼──┼────┼──────┤
│ 1 │臺北市│○○區│○○段│○  │000  │  │6,618  │10000分之27 │
├──┼───┼───┼───┼───┼───┼──┼────┼──────┤
│ 2 │臺北市│○○區│○○段│○  │000-0 │  │3    │10000分之27 │
└──┴───┴───┴───┴───┴───┴──┴────┴──────┘
二、建物部分: 
┌─────────────────────────────────────┐
建物標示                                 │
├──┬───┬────┬────┬─────┬───────┬──────┤
│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面 積│建 物│      │
├──┼───┼────┼────┼─────┼───┼───┼──────┤
│ 1 │1734 │臺北市○│臺北市○│鋼筋混凝土│總面積│陽台 │樓層:全部 │
│  │   │○區○○│○區○○│造    │93  │15.74 │陽台:   │
│  │   │段○小段│路○段00│     │   │   │10000分之27 │
│  │   │000地號 │0巷00 號│     │   │   │      │
│  │   │    │0樓 │     │   │   │      │
│ │ │ │  │ │ │ │ │
├──┼───┼────┼────┼─────┼───┼───┼──────┤
│ 2 │3401 │臺北市○│臺北市○│鋼筋混凝土│總面積│   │255分之1  │
│  │   │○區○○│○區○○│造    │741.61│   │      │
│  │   │段○小段│路○段00│     │   │   │      │
│  │   │000地號 │0巷00 號│     │   │   │      │
│  │   │    │地下一層│     │   │   │      │
│ │ │ │ │ │ │ │ │
└──┴───┴────┴────┴─────┴───┴───┴──────┘
附表二:系爭不動產價額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段000 巷00號3 樓(下稱系爭房地)部分: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
  房地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起訴時之
  交易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97,279 元,而系爭房屋總面
  積為9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陽台)為15.74 平方公尺
  ,共計108.74平方公尺,故系爭房地以此為計算基礎,市值
  為2,145萬2,118元(197279元×108.74平方公尺≒00000000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
  ×109年公告現值22萬元×權利範圍27/10000=1,782元。
 ㈢是系爭不動產價額合計為2,145萬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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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