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66號
SLDV,109,補,1166,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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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林孝武 
      吳青倚 
      韓禹廷 
      蘇杏紅 
      廖育慶 
      鄭金春 

      林玹墨 
      林金德 
      洪佳豪 
      蘇莉蓉 
      王楷筌 
      宗婉琳 
      林靜雪 
      楊淑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嘉甫律師
被   告 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月鏵 
被   告 黃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
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林孝武│500,000元  │5,400元     │
├──┼───┼──────┼────────┤
│2  │吳青倚│500,000元  │5,400元     │
├──┼───┼──────┼────────┤
│3  │韓禹廷│500,000元  │5,400元     │
│  │洪佳豪│      │        │
├──┼───┼──────┼────────┤
│4  │廖育慶│500,000元  │5,400元     │
│  │王楷筌│      │        │
├──┼───┼──────┼────────┤
│5  │林玹墨│500,000元  │5,400元     │
│  │宗婉琳│      │        │
├──┼───┼──────┼────────┤
│6  │蘇杏紅│500,000元  │5,400元     │
│  │蘇莉蓉│      │        │
├──┼───┼──────┼────────┤
│7  │鄭金春│500,000元  │5,400元     │
├──┼───┼──────┼────────┤
│8  │林金德│500,000元  │5,400元     │
├──┼───┼──────┼────────┤
│9  │林靜雪│500,000元  │5,400元     │
├──┼───┼──────┼────────┤
│10 │楊淑喻│500,000元  │5,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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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