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306號
SLDV,109,簡上,306,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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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童廣韻 

被上訴人  葉春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1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卻未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
助,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67號裁定駁回在案,自應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見
本院卷第1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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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