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童廣韻
被上訴人 葉春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1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卻未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
助,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67號裁定駁回在案,自應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見
本院卷第1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