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14號
SLDV,109,消債清,114,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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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
債 務 人 吳綵惠即吳靜宜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正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⒉提出債務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⒊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7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⒍債務人曾任駿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董事,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事項表、104 年起迄今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並說明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另說明於109 年7 月間轉讓 駿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予第三人吳庭耀時之對價為若干 。
⒎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 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 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現有領取之社會補助或津貼﹙ 房租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及金額若干。⒐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 失業給付及金額。
⒑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設籍臺北市南港戶政事務所之原因。⒒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⒓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不得 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 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
⒔提出應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 原因。
⒕應受扶養人之在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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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