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10號
SLDV,109,消債清,110,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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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呂玉惠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永頌律師
複 代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傑明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⒉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另陳報聲請人何時向新 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辦理保單借款。
⒊提出南投縣埔里鎮桃米坑段59之2 、95之5 、95之11、97、22 1 、221 之2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上開土地及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現值或提出相關鑑價資料。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低



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⒍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 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 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
⒎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
⒏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不得 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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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