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09號
SLDV,109,消債清,109,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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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
債 務 人 許瓊華 

代 理 人 李惠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 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 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居住於該地之 證明文件。如現居地為承租址,請陳報租賃契約影本,並 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 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6.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8 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
9.「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0.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11.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1 至 3 之收入種類及數額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陳報 其來源及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1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3.債務人現有無工作?薪資數額?
14.說明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 支出中「友人每月協助房租支出6,000 元、協助繳付保險 費及協助繳納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分期協 議1,000 元」,該友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會幫忙代繳 上述款項?
15.提出109 年8 月以後迄今之水、電費、瓦斯費繳費單據。 16.提出109 年8 月以後迄今就診之相關醫療收費單據,及債 務人現罹何疾病有固定回診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 書。
17.債務人陳報清算前兩年之收入遠低於支出,說明不足額部 分如何籌措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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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