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
債 務 人 陳育華(原名林育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預繳6095元【計算式:(10+1 )×43×15-1000=6095】,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