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李東穎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朝新
被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俊力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32,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民事上訴狀
(含證物)繕本,應一併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