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尤敬崎
尤品絜
尤子芮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尤敬崎
李怡靜
聲 請 人 尤嬿雰
尤茹鶯
尤詩婷
柳沅承
法定代理人 尤嬿雰
柳厚安
聲 請 人 羅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羅劉春美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
死亡,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 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尤敬崎、尤嬿雰、尤茹鶯、尤詩婷、羅翊文、 尤品絜、尤子芮、柳沅承均為被繼承人羅劉春美之孫子女、 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 羅劉春美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之子女尤羅金貴、羅金玉、羅金成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 惟仍有林文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羅劉春 美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林文基,聲請人尤敬崎、尤嬿雰、尤 茹鶯、尤詩婷、羅翊文、尤品絜、尤子芮、柳沅承等自無繼 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