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045號
SLDV,109,司繼,2045,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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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尤敬崎 



      尤品絜 


      尤子芮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尤敬崎 

      李怡靜 
聲 請 人 尤嬿雰 

      尤茹鶯 

      尤詩婷 

      柳沅承 

法定代理人 尤嬿雰 
      柳厚安 
聲 請 人 羅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羅劉春美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



死亡,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 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尤敬崎尤嬿雰尤茹鶯尤詩婷羅翊文尤品絜尤子芮柳沅承均為被繼承人羅劉春美之孫子女、 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 羅劉春美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之子女尤羅金貴羅金玉羅金成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 惟仍有林文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羅劉春 美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林文基,聲請人尤敬崎尤嬿雰、尤 茹鶯、尤詩婷羅翊文尤品絜尤子芮柳沅承等自無繼 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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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