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
債 務 人 曾郁婷即曾秀鳳即李曾秀鳳
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 字第10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 人提出薪資證明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3 頁)。再觀 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47 元,總清償金額26萬2,58 4 元,清償成數為2.8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 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尚有富邦人壽保險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見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104 號卷第18頁),其中相當 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10萬4,941 元,債務人願提 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31 2 元,合計9 萬4,464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
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 得53萬元,扣除必要支出51萬700 元後,餘額為1 萬9,300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每月必要支出2 萬406 元,未 超過臺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2 萬 1,202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 程度。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 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 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受雇於 麵攤,每月收入約2 萬3,000 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證明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3 頁),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 為2,594 元,已將其中逾9 成即2,335 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 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9 成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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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
│ 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3,647 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
│ 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
│ 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9,181,994元。 │
│4.總清償金額:262,584元。 │
│5.總清償比例:2.8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06,302 │ 638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6,897 │ 158 │
├──┼──────────────┼──────┼──────┤
│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67,015 │ 305 │
├──┼──────────────┼──────┼──────┤
│ 4 │星展(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72,149 │ 148 │
│ │公司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99,232 │ 556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3,459 │ 410 │
├──┼──────────────┼──────┼──────┤
│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01,371 │ 318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105,312 │ 42 │
├──┼──────────────┼──────┼──────┤
│ 9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47,185 │ 654 │
├──┼──────────────┼──────┼──────┤
│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13,660 │ 125 │
├──┼──────────────┼──────┼──────┤
│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25,946 │ 129 │
├──┼──────────────┼──────┼──────┤
│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312,466 │ 124 │
├──┼──────────────┼──────┼──────┤
│ 13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 101,000 │ 40 │
├──┼──────────────┼──────┼──────┤
│ │合計 │9,181,994 │3,647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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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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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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