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50號
SLDV,109,司執消債更,150,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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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
異 議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異 議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 議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唐秋雯 
即債權 人       之5
相 對 人 陳耀光 
即債權 人       樓
相 對 人 邱宇崴 
即債權 人
債 務 人 黃乙民即黃少玫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公告之債權表中,編號八相對人即債權人陳耀光新臺幣伍拾萬元之債權應予剔除。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公告之債權表中,編號九相對人即債權人唐秋雯新臺幣玖拾萬元之債權應予剔除。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公告之債權表中,編號十相對人即債權人邱宇崴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債權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唐秋雯陳耀光邱宇崴應提 出借款之資金往來證明、法律權源暨契約書等相關文件,以 核實債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唐秋雯陳耀光雖有向本院陳報債權 ,惟未提出債權證明。另經本院轉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唐秋雯陳耀光邱宇崴於文到10日內就異議人內容表示意見並提 出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及資金流向之證明,惟均未提出任何 資金往來證明資料,無從認定相對人唐秋雯陳耀光、邱宇 崴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存在。從而,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 由,相對人即債權人唐秋雯陳耀光邱宇崴之債權應予剔 除。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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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