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418號
SLDV,109,司促,19418,2021011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西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尚廚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安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0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時尚廚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