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謝珮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翊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9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