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9年度,99號
SLDV,109,事聲,99,202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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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99號                                                      
抗 告 人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龍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田鳳桐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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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