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蔡雯雲
蔡美麗
視同上訴人 張倉明
簡進文
被 上訴人 周子全
周進聰
周志俊
劉世章
周宏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陳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地上權
、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
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
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
捌元,應徵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件:
依卷附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租金及價值計算如下:
㈠、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
每月租金539 元/ 坪x12 個月x15x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37.3
9 坪(即123.6 平方公尺)=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土地價值為:
每坪價值305000元/ 坪x37.39坪=00000000 元。
㈢、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尚未逾土地價值,故訴訟標
的價額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