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67號
SLDV,108,訴,967,2021012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恩良(即彭根良、彭語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郭愛 
      彭郭秀卿
      陳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參本
院訴字卷㈠第60頁108 年度補字第208 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