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9年度,37號
SLDM,109,審易緝,37,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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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清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3
12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清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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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