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610號
SLDM,109,審交附民,610,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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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0號
原 告 黃笙華
被 告 盧虎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0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
,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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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