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9年度,326號
SLDM,109,審交簡,326,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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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宗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緝
字第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交易
字第653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倪宗義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且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本院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 號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 份、被告倪宗義於本院民 國109 年8 月10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 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 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 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 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 條之過失 致人於死罪,刑法第284 條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 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 特定行為時,或於行駛人行道、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 ,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 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 條、第284 條各 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 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 19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第1 項第4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 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足見吊銷駕照期間內係絕對禁止該駕駛人駕車,據此,「註



銷駕照」後駕車,係屬「無照駕駛」。查:本件被告雖曾領 有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但已遭酒駕逕註處分而註銷,此有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無照駕駛普通小客 車,又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告 訴人魏雅琪受有傷害,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 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 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同時有上開 2 種違規情形,惟僅有1 過失傷害行為,應僅成立1 罪。 ㈡又被告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 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一情,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 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偵字第17590 號卷143 頁),嗣並接 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其未領有普通小客 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車輛上路,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行人穿 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竟疏未注意 及此,即貿然左轉,肇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 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單身、無家人 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 653 號卷109 年8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及被告雖 於犯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迄今僅賠償告訴人新臺幣5,00 0 元,並未按期履行和解條件,有本院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 第344 號和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前段、 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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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