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靖
指定辯護人 張繼文律師
被 告 黃哲禹
劉國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108 年度偵字第117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子靖、黃哲禹、劉國亭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就 被訴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 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